北海市青年企业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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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
财务制度

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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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青年企业家协会财务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的财务行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保障协会健康发展,根据协会《章程》,特制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本协会章程。

  第三条 协会为非赢利性组织,协会经费来源主要为: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3、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4、协会资金的银行利息;

  5、协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等。

  第四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范围为:  

  1.协会的办公物资和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费用;  

  2.协会主办的各类活动费用;

  3.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等各种会议的相关费用;

  4.其他有利于协会发展所需的经费。

  第五条 各项支出按协会规定的范围执行,严格执行分级审批手续。

  (1)单项开支在500元以下的由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审批;

  (2)单项开支在500元至3000元(不含3000元)之间的由协会秘书长审批;

  (3)单项开支在3000元至20000元(不含20000元)之间的由会长审批;

  (4)单项开支20000元以上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第六条 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本协会要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按需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种资产。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划清各项费用界限。  

  第八条 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每年向理事会、每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如实反映协会收支情况。  第九条 协会配备的财务人员具备基本的业务素质,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理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第十条 协会的支出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相应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及相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支出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四条 本制度已经协会一届二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从2014年8月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