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青年企业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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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北海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简称:北海青企协;英文译名为:BEIHAI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BHYE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是由北海市青年企业家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共青团北海市委员会副书记徐东明先生筹备发起,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服务党政大局,服务北海市经济建设,服务企业改革发展,服务青年企业家成长进步,团结、凝聚、引导青年企业家为推动北海高质量发展和在广西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共青团北海市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北海市民政局,接受团市委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位于北海市海城区西南大道328号馨隆天地售楼处最右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青年企业家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组织最新信息报告和各种经济考察等活动,加强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帮助青年企业家了解有关经济信息,为青年企业家开展经济协作及技术成果推广提供服务。

  (三)发挥组织优势,积极推进经济协作,帮助会员企业发展壮大,帮助青年企业家增收成长,为经济建设服务。

  (四)促进青年企业家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扩大青年企业家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力。

  (五)增进与国内城市及港澳台地区青年企业家组织进行友好交流,加强与国内有关团体进行友好交流,推荐优秀青年企业家到各地考察、研修、学习,接待青年团体来访,吸取先进的管理方法。

  (六)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七)举办培训班、研讨会、论坛等,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理论水平。

  (八)宣传、评选、表彰北海市优秀青年企业家。

  (九)指导和协助各会员及会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凡拥护本协会章程的各青年企业家组织或各青年经济团体,可作为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四)年龄在49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企业社会形象好;

  (七)企业经营管理业绩突出,企业规模和综合效益在本地区或本行业有一定影响;

  (八)各行业的企业家、厂长(经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

(九)由本会推荐的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和广西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符合以上条件的,保留北海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的会员资格。



 

  所从事工作与企业经营管理关联度较高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等方面人士可成为北海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特邀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登记表);

  (二)所在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推荐单位同意;

  (三)经秘书处初审;

  (四)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六)凡上一届的会员须重新填表、交纳会费、办理会员证。如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协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的相关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多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原则上会员年龄超过49周岁在任满二届后自动退会,成为荣誉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增补或罢免理事,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确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十一)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顾问、顾问等;

  (十二)接受监事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执行。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协会的重要问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选必须经过两重程序的资格确认,一是经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是按要求缴纳级差会费。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后(副秘书长通过理事会决定聘任后),应及时缴纳级差会费,对不履行义务的,其资格不予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领导协会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秘书长牵头召集。副秘书长可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一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权是: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

  (二)研究、讨论、部署协会重大工作事项;

  (三)听取会长、副会长年度工作述职;

  (四)增补会员,任命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选由协会筹备组或上一届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名单,经业务主管单位团市委同意,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届。常务副秘书长为指定席位,由团市委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会长领导协会全面工作,会长办公会议每年举行两次以上。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北海市企业界有较大影响、较高威望且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也可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领导协会全面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在会长的直接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事务,由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专职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聘请。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二)实施协会工作计划;

  (三)负责会员管理工作,与会员联系,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依照本协会章程规定发展会员;

  (五)管理收支费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以下职责:对秘书长负责,协助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会长办公会议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六)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财政支持;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实行级差会费制度,会费按年收取。会员会费600元;理事级差会费600元,会费共计1200元;常务理事级差会费1200元,会费共计1800元;副秘书长级差会费2200元,会费共计2800元;副会长级差会费6000元,会费共计6600元;常务副会长级差8200元,会费共计8800元;会员会费不设上限,会长会费不设定额。如在本协会内有兼职的按所担任的最高职务收费标准收取会费,不需重复交纳。相关共青团干部为指定席位,无需交纳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